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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十多年的房子被判返还给卖家购房要弄清房子“底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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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住了十多年的房子被判返还给卖家购房要弄清房子“底细”
走楼先生
发表于
2007-07-17
进微信群讨论
近日,杨汛桥镇的陈某等5位住户拿到了县法院的判决书,此时他们才知道,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他们住了10多年的房子必须返还给卖家。
案件:住了10多年的房子遭遇退房风波
1995年,“江桥二建”在杨汛桥镇建造了两幢住宅楼用于员工居住,因有少量余房,遂对外出售,并与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今年年初,因旧城镇改造需要,这两幢房子需进行拆迁,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出台后,34户住户顺利拆迁,但陈某等5位住户却迟迟不肯搬走。
“江桥二建”无奈之下,将陈某等5位住户告上法院,要求确定11年前他们以“巨峰”名义与陈某等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退还所购房子。
焦点:签了10多年的协议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法庭上,“江桥二建”提出他们建造的两幢楼房领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而陈某等人向其购买的房子系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按照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子依法不得转让,所以他们与陈某等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陈某等人应将所购房子返还给他们。
陈某等人则认为,当初原告主动以“巨峰”的名义向他们出售房屋,且协议签订距今已有11年之久,所以现在“江桥二建”再来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另外,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也是自愿的,且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再则,“江桥二建”所称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得转让的理由系凭空臆测造。综上,“江桥二建”的要求没有道理。
法理: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子不能直接入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身生存所需要,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本案中,“江桥二建”取得了房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后,通过交易将房屋出售给被告陈某等人作为营业房、住房使用,改变了当初依法审批使用集体土地的性质,其行为实质是一种变相转让集体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江桥二建”与陈某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江桥二建”在提出购房协议无效之诉的同时,提出要求返还财产请求权的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陈某等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江桥二建”与陈某等住户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陈某等人应返还所购房子。
结合本案法官提醒大家,消费者在购房时应事先验明正身,弄清楚房子的底细,千万不要盲目轻信一些售房广告等,以免造成麻烦甚至重大损失。
风花雪月残烛
发表于
2007-08-16
星林风
发表于
20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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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住了10多年的房子遭遇退房风波
1995年,“江桥二建”在杨汛桥镇建造了两幢住宅楼用于员工居住,因有少量余房,遂对外出售,并与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今年年初,因旧城镇改造需要,这两幢房子需进行拆迁,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出台后,34户住户顺利拆迁,但陈某等5位住户却迟迟不肯搬走。
“江桥二建”无奈之下,将陈某等5位住户告上法院,要求确定11年前他们以“巨峰”名义与陈某等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退还所购房子。
焦点:签了10多年的协议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法庭上,“江桥二建”提出他们建造的两幢楼房领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而陈某等人向其购买的房子系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按照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子依法不得转让,所以他们与陈某等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陈某等人应将所购房子返还给他们。
陈某等人则认为,当初原告主动以“巨峰”的名义向他们出售房屋,且协议签订距今已有11年之久,所以现在“江桥二建”再来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另外,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也是自愿的,且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再则,“江桥二建”所称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得转让的理由系凭空臆测造。综上,“江桥二建”的要求没有道理。
法理: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子不能直接入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身生存所需要,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本案中,“江桥二建”取得了房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后,通过交易将房屋出售给被告陈某等人作为营业房、住房使用,改变了当初依法审批使用集体土地的性质,其行为实质是一种变相转让集体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江桥二建”与陈某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江桥二建”在提出购房协议无效之诉的同时,提出要求返还财产请求权的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陈某等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江桥二建”与陈某等住户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陈某等人应返还所购房子。
结合本案法官提醒大家,消费者在购房时应事先验明正身,弄清楚房子的底细,千万不要盲目轻信一些售房广告等,以免造成麻烦甚至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