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有的楼盘销售合同很“霸道”

发表于2007-07-11
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在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商在合同中作了诸多单方限定,购房者除全盘接受外并无任何商讨权。这让他们很担心,“自己的利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并请教了几位资深律师。

购房市民合同签心慌

    “签这份合同时让我有一种被‘卖掉’的感觉,主要条款明显偏向开发商,对我们买方不利。”张小姐今年上半年在山水华庭订了7号楼的一套房子,6月初被开发商通知去签买卖合同,可张小姐阅读合同内容后大为不满。

    这份合同文本中,部分可选择内容在签约前已被房产商事先圈定,如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处理方式中,房产商直接选择了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进行多退少补。而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没有特殊约定下的普遍原则,如果误差超出3%,买房者有退房,并享受房款利息的权利,如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超过3%时,买房者可获得面积超出部分房价款的赔偿。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超过3%时,买房者更可以获得面积超出部分房价款的双倍赔偿。

    购房者认为,只要签定山水华庭这份买房合同,既失去了退房补息的权力,又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此约定对于房产商来说几乎没有什么负担。

    此外,房地产商在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自行将期限日期填为600日,并将“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处理方式中买受人可退房,获赔损失”的内容删除,只约定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有市民计算了一下,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违约金也只有5000元。“我们首付款加上按揭款,起码在40万元左右,只有区区5000元作保障,实在太低了。”张小姐说。

销售人员信誉有保证

    7月9日下午,记者以看房者的身份来到了位于市区东街妇保院对面的山水华庭售楼处,接待的是一位姓赵的销售人员,她告诉记者,这处楼盘是由浙江勤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目前该楼盘的高层公寓还有几套户型剩余,楼盘内的小高层7号楼和11号楼已经陆续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而高层公寓8号楼和10号楼的购房合同还未开始签定。

    在看房型的过程中,记者就合同的一些疑虑询问了赵小姐,“签合同时是有部分房主提出这些问题,但您大可放心,我们还是有这个信誉保证的。”赵小姐还表示,开发商是一家比较成熟的房产企业,之前就有很多商住楼以及公共设施的开发经验,因此信誉有保证。

    购房者告诉记者,在买房时他们只有签或不签两种选择,开发商明确表示在内容上没有协商的余地。

律师认为合同有失公平

    就这份合同是否有效,购房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区几位资深律师。

    “山水华庭这份购房合同的部分内容的确显失公平,对于买房者不利,但由于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双方协商结果,你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更改,一旦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即代表双方同意按照合同内容进行约定,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绍兴市大公律师事务所的丁继胜告诉记者,目前的确有部分房产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单方圈定,做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改动,以此减轻应负责任,他们就是抓住了买房者急于买房的心理,再加上买房自愿原则,于是使买房者成为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弱势群体”。

    丁继胜律师认为,目前的房产市场还不十分健全,往往会出现房地产开发商处于强势,而买房者无处申诉的现象。因此需要有相关部门能够对这些房产开发商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以及监督管理,以此平衡房屋买卖中,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专家建议,购房置业是件大事,买房者在决定买房前一定要认真阅读购房合同,并且在对合同内容认真权衡后再做决定。

 
来源: 绍兴日报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