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媳妇的“婚房保卫战”---分割遗产房屋必须把握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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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最终并未采纳孔婷的请求。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而明姜与其弟弟作为继承人,正好尚未对遗产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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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仅仅基于离婚时“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而不等于实际分割后,仍“不予处理”,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孔婷在离婚时要求分割遗产房屋的火候未到,但只要此后明姜与弟弟进行了分割,孔婷便可抓住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