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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济适用房不可出售租赁但可继承或抵押

发表于2007-04-12
为防止经济适用房在销售、管理过程中“变味”,江西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可出售、租赁,但允许其子女以不同方式继承;也可以设定抵押权,用于抵押人个人理财借贷。 
江西省建设厅指出,申购人一旦拥有经济适用房,按规定不能上市转让,也不能用于出租、经商等改变其使用性质,但可以不同方式继承。具体为:一是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同时继承该经济适用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二是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也就是说,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取得的经济适用房的财产权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根据江西省的规定,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提供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其他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经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后,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由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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