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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者不要忽视房产权期限缩水

发表于2006-10-08
5月17日《房产小提示》:购房者不要忽视房产权期限缩水
在不少购房者为“房屋面积缩水”纷纷选择与开发商对簿公堂的时候,却忽略了“房产产权期限缩水”这一潜在的“窃贼”。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超过70%以上的购房者不清楚“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产权”之间的不同概念,也没有意识到绝大部分能够入住的房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产权期限缩水”情况,自己也就在不明不白中成为“冤大头”。
按照我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
根据这一条例,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购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权限是在70年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剩余期限”。
据了解,近年来,围绕房屋使用期限的产权纠纷开始不断浮出水面。不久前,浙江宁波市“怡江春色”小区的购房者在收楼时就发现,他们实际能居住的时间只有56年,比其所理解的70年期限少了14年!厦门市信阳花园的10户业主更是因为所购房产的使用期“缩水”10年而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在此提醒购房者不要忽视房产权期限缩水的问题!
发表于2010-01-31
发表于201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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