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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首次明确“两限房”将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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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建设部首次明确“两限房”将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sx白坯房
发表于
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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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昨天对于8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作出解读。根据新的规定,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将明确纳入未来地方政府职能范畴并列入政绩考核范围内;与此同时,保障措施的具体标准将由各地参考设定,并规定今年年底前完成发展规划并上报建设部备案。
“两限房”纳入保障体系
国务院此次《意见》进一步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在明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同时,根据建设部发言人透露的信息显示,不满足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未来将通过“两限房”(限套型、限房价)形式解决住房问题。
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我国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主要是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于没享受这一政策,这部分群体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很大。为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意见》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达到这项要求。其中,2007年年底前,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实现应保尽保。
值得注意的是,发言人此次透露的信息显示,未来“两限房”将成为住房保障系统的重要补充。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已要求各地区要把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这次发布的《意见》,在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同时,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内,可以得到基本解决。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而不再符合其条件的当地居民改善住房困难需求,可通过政府调控的两限商品住房及市场提供的普通商品住房等来满足。这也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保障标准“因地制宜”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指出,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认定标准,依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原则,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考虑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
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二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即实物配租。目前,各地对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积基本给予全额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后,对低保家庭保留现行规定;对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以此计算补贴额,多租不多补、少租不少补。
《意见》本身已经提供了一系列明确标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限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建设标准控制在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房价涨幅高的地区要增加供应。
此外,针对集资建房,《意见》明确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规划年底前上报
《意见》强调,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今年年底之前,各级政府需要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建设部备案。
发言人指出,各地政府需要落实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加强规划设计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中的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同时,国务院要求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资金和用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要抓紧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
据悉,到今年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厅备案。
配套文件近期出台
据透露,《意见》出台后,与住房保障相关的配套政策正在加紧制定出台,各项配套政策都已有明确时间表。
其中,建设部将会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在今年10月完成。同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年内修订完成。
央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办法,根据各地廉租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研究提出金融支持方案,在今年10月底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落实制定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今年10月底完成。
早报记者昨天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下属住房保障处有关人士处获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确正在抓紧进行,但具体何时能够正式出台还要看各个部门合作的结果。
记者观察
从全局调控到保障先行
专家指出,从最近的一系列政策来看,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正从全局性调控转向保障先行的思路。
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聂梅生博客,聂梅生新闻,聂梅生说吧)表示,住房保障体系最近的大力度发展可以看作是一个“补漏”的举动。
建设部有关调查显示,我国从1998年就提出建立廉租房制度,但到去年底全国仍有约2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目前地方政府提供的保障类住房远不能满足需要。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城镇低保人数每年稳定在2200万左右。而目前被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的只有30多万户。“以前的政府调控都是在针对一个不完全的体系进行调控。”聂梅生表示,与其针对一个不健全的市场进行调控,不如先将市场体系健全之后再对症下药,效果可能来得更加明显。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朱中一博客,朱中一新闻,朱中一说吧)也表示,住房保障早在国六条以及国八条政策出台时已经有所涉及,而目前,住房保障无疑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朱中一表示,对于调控房价而言,改变住房结构,住房普及是其中关键一点。
实际上,目前政府的调控政策大部分都围绕着“住房保障”角度出发。此次的《意见》也明确要求,要严格落实已有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风花雪月残烛
发表于
20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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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限房”纳入保障体系
国务院此次《意见》进一步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在明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同时,根据建设部发言人透露的信息显示,不满足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未来将通过“两限房”(限套型、限房价)形式解决住房问题。
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我国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主要是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于没享受这一政策,这部分群体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很大。为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意见》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达到这项要求。其中,2007年年底前,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实现应保尽保。
值得注意的是,发言人此次透露的信息显示,未来“两限房”将成为住房保障系统的重要补充。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已要求各地区要把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这次发布的《意见》,在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同时,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内,可以得到基本解决。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而不再符合其条件的当地居民改善住房困难需求,可通过政府调控的两限商品住房及市场提供的普通商品住房等来满足。这也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保障标准“因地制宜”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指出,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认定标准,依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原则,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考虑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
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二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即实物配租。目前,各地对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积基本给予全额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后,对低保家庭保留现行规定;对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以此计算补贴额,多租不多补、少租不少补。
《意见》本身已经提供了一系列明确标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限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建设标准控制在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房价涨幅高的地区要增加供应。
此外,针对集资建房,《意见》明确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规划年底前上报
《意见》强调,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今年年底之前,各级政府需要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建设部备案。
发言人指出,各地政府需要落实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加强规划设计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中的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同时,国务院要求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资金和用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要抓紧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
据悉,到今年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厅备案。
配套文件近期出台
据透露,《意见》出台后,与住房保障相关的配套政策正在加紧制定出台,各项配套政策都已有明确时间表。
其中,建设部将会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在今年10月完成。同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年内修订完成。
央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办法,根据各地廉租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研究提出金融支持方案,在今年10月底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落实制定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今年10月底完成。
早报记者昨天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下属住房保障处有关人士处获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确正在抓紧进行,但具体何时能够正式出台还要看各个部门合作的结果。
记者观察
从全局调控到保障先行
专家指出,从最近的一系列政策来看,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正从全局性调控转向保障先行的思路。
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聂梅生博客,聂梅生新闻,聂梅生说吧)表示,住房保障体系最近的大力度发展可以看作是一个“补漏”的举动。
建设部有关调查显示,我国从1998年就提出建立廉租房制度,但到去年底全国仍有约2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目前地方政府提供的保障类住房远不能满足需要。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城镇低保人数每年稳定在2200万左右。而目前被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的只有30多万户。“以前的政府调控都是在针对一个不完全的体系进行调控。”聂梅生表示,与其针对一个不健全的市场进行调控,不如先将市场体系健全之后再对症下药,效果可能来得更加明显。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朱中一博客,朱中一新闻,朱中一说吧)也表示,住房保障早在国六条以及国八条政策出台时已经有所涉及,而目前,住房保障无疑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朱中一表示,对于调控房价而言,改变住房结构,住房普及是其中关键一点。
实际上,目前政府的调控政策大部分都围绕着“住房保障”角度出发。此次的《意见》也明确要求,要严格落实已有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