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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宪法规定了两个所有制是平等的并保护集体所有制权益。

发表于2009-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里说得很明白,这两种所有制方式同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经济的不同表现形式,它们的关系是并列的而不是从属的。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是什么?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决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于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经营、处置和交易的权利。第八条讲道,“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就是说这种集体权益是受宪法保护的。关于土地,宪法规定,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方式,土地不得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集体所有制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是明确无误的。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制约、领导与从属的关系。它们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宪法赋予了集体所有制完整的所有权并对这种权利加以保护。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不得买卖但可以转让使用权,宪法没有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做出任何限制,也没有说这种转让必须得到谁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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