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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市区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缴费标准随职工平均工资提高而调高

发表于2007-06-05
2007年度市区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养老、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女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日前确定。新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从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的。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为22,070元,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为24,680元。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06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66,210元的,2007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5518元确定;低于13,242元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1104元确定;处于两者之间的,按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扩面企业职工选择缴费基数40%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736元确定。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07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可在每人每月294元、368元、736元、1104元四个档次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此外,今后经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决定或社保机构稽查核实的未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补缴的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上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2006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74,040元的,2007年月缴费基数按6171元确定;低于24,680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057元确定;处于两者之间的,按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自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200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103元/人·月(2007年度月缴费基数2057元×5%),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仍为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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