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楼市看台:开发商交房拖拉 交房应设限制期

发表于2007-06-13
有读者日前向记者反映,最近他看中一套房子,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发现,有关条款中写明后年底交房。再问下去,小姐干脆回答道:要买就必须照此签合同,不买后面等候的人多得很。他搞不懂,明明这幢房子已临近结构封顶了,怎么还要拖拖拉拉至两年以后交房?他提出,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对交房也有一个限制期限的规定。 
本市有关部门为保障购房者的利益,曾出台住宅商品房预售条件规定,多层住宅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建造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进行预售。按照常规能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高层在一年多时间便能交付入住,多层住宅时间还要短。那么,为何有的交房期要延长到两年甚至三年之后呢?据了解,除为了规避风险,生怕赔偿而延长交房期外,确有个别缺乏资金实力等其他原因的开发商,不得不采用延长交房期的方法,拆东墙补西墙,用购房款来建房。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目前预售证是依每幢住宅楼发放的,而不是整个小区楼盘一起发放的,因此,有的开发商就钻足空子。当一幢高层取得预售证后,赶紧将回笼的销售房款投入到另一幢高层的开工,将预售的这幢高层建建停停。这样,交房期肯定要拖延。一般来说,正常的交房期应该不超过一年半。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对开发商在办理预售房子手续时,其交房时间也应有一定的限制期限,不能任意无限期延长,有个明文规定。比如开发商要延长交房,购房者付款也必须相应的延长。这样,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市场,更好地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都不无裨益。
发表于2007-06-14
说的在理
发表于2007-06-19
说的在理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