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
北京
成都
杭州
三亚
东莞
苏州
上海
深圳
天津
济南
西安
南昌
大连
石家庄
长沙
广州
南宁
沈阳
长春
宁波
昆明
青岛
常州
海南
重庆
无锡
郑州
合肥
南京
佛山
武汉
更多城市
鞍山
北京
保定
北海
包头
蚌埠
成都
长沙
长春
常州
重庆
东莞
大连
大庆
福州
佛山
广州
桂林
贵阳
赣州
杭州
海南
合肥
哈尔滨
衡水
湖州
淮安
惠州
衡阳
邯郸
呼和浩特
更多城市
济南
吉林
江门
嘉兴
济宁
江阴
九江
昆明
昆山
廊坊
兰州
洛阳
聊城
临沂
连云港
柳州
乐山
马鞍山
绵阳
南昌
南宁
宁波
南京
南通
青岛
秦皇岛
泉州
三亚
苏州
上海
深圳
石家庄
沈阳
绍兴
汕头
宿迁
天津
唐山
太原
泰州
厦门
更多城市
无锡
武汉
威海
潍坊
西安
厦门
徐州
烟台
扬州
银川
郑州
珠海
舟山
更多城市
首页
新房
本月开盘
热门楼盘
本月交房
楼盘新动态
特价房
楼盘导购
新房排行榜
知名学校
购房知识
看房团
特价房
二手房
在售房源
业主房源
找小区
找经纪人
找别墅
二手房排行榜
我要卖房
直播看房
租房
在租房源
个人房源
整租房源
合租房源
别墅房源
免费发布出租
查房价
装修家居
家装案例
装修效果图
装修攻略
家居圈
家居资讯
建材店铺
帮你装修
海外房产
澳大利亚房产
新加坡房产
马来西亚房产
泰国房产
日本房产
阿联酋房产
资讯
房产快讯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房产圈
百科
直播看房
地产数据
房产交易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物业数据
数据商城
更多
土地
产业
中指云
地产数据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百城价格指数
地产文库
数据商城
业主论坛
精华帖
装修论坛
VR全景看房
加盟房天下
更多服务
开发云
土地云
经纪云
登录
立即注册
我的房天下
我的房产圈
退出
房天下
>
绍兴业主论坛
>
瓜渚风情
>
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遇上预售房纠纷要三不急
上一页
|
1
|
/
1页
go
主题:
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遇上预售房纠纷要三不急
sx白坯房
发表于
2007-10-29
进微信群讨论
近几年的购房热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但有些购房者在为自己维权时,缺乏对相关法规的研究以及证据支持,最终有些诉求难被支持。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维权要“依照规定、注重证据”。
典型案例1
“没证”逾期交房300余天
法院: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市民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给付了房款,但由于房地产公司无法向黄某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等,导致逾期交房300余天,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法院经审理,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3.6万余元。
原告黄某诉称,其于2005年2月17日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交房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但签订合同至今,该房地产公司都未向其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和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件,使其无法入住诉争房屋,一家只得在外租房居住。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及采暖费等损失。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原告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由于施工单位不配合被告办理新建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故无法出示给原告。此外,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等均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17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但被告至成诉时仍未交房。
另查,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被告至成诉时仍不能向原告提供《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导致原告无法入住及在外租房居住。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被告逾期交房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规定,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而对原告提出的采暖费支出,因与被告违约无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依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在本案中,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原告的租房费损失,则违约金应以原告的房租替代。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付款利息、租房费等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夏夏琳123
发表于
2008-07-27
夏夏琳123
发表于
2008-08-17
冷面郎君xx
发表于
2008-08-18
上一页
|
1
|
/
1页
go
典型案例1
“没证”逾期交房300余天
法院: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市民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给付了房款,但由于房地产公司无法向黄某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等,导致逾期交房300余天,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法院经审理,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3.6万余元。
原告黄某诉称,其于2005年2月17日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交房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但签订合同至今,该房地产公司都未向其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和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件,使其无法入住诉争房屋,一家只得在外租房居住。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及采暖费等损失。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原告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由于施工单位不配合被告办理新建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故无法出示给原告。此外,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等均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17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但被告至成诉时仍未交房。
另查,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被告至成诉时仍不能向原告提供《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导致原告无法入住及在外租房居住。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被告逾期交房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规定,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而对原告提出的采暖费支出,因与被告违约无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依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在本案中,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原告的租房费损失,则违约金应以原告的房租替代。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付款利息、租房费等损失共计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