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管理办法今起征求意见

发表于2007-06-08
今天上午,市建委透露,《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拟定,今天通过北京建设网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买房人年龄 
首次有了界定
 
根据新政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制定本区(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报市政府核准后实施。 
据了解,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租房实物配租比例提高到30% 
另据了解,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标准和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不符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的,待市、区政府适时调整相关标准后再申请轮候。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仍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再上市交易,但补交费用的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适时调整。 
此外,使符合廉租条件的家庭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实现应保尽保,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将从目前的5%提高到30%。 
如何申购经适房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市区共享。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老人、大病、残疾、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