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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入地方调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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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入地方调整期
cryinglin
发表于
2007-06-19
进微信群讨论
京出修改办法 沪穗细则未出
今年来,土地税费新政已成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调控的重要工具。目前,各地已开始落实这方面的工作。据最新的消息,北京已对原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出了相应修改,而上海、广州等城市的细则尚未出台。
修改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正式对外公布。新办法规定,北京的城镇土地税由原来的每平方米0.5元-10元提高至每平方米1.5元—30元,提高了2倍;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京机构使用土地,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此前外企是免税的;办法还明确了7种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而上海市地税局表示正在抓紧草拟有关实施办法草案,并将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据悉,上海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于今年下半年征收,具体征收日期上海市地税局将会通过媒体告知。
广州市地税局也已表示,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缴工作要待具体办法出台后才能实施,而目前广州市地税局已根据广东省地税局的决定,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实上,根据年初国税总局与财政部针对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所发出的通知,中央是以“催促”的语气,要求地方税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并报批的。
国税总局与财政部还要求,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至于向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全新的工作,也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在不少业内人士眼里,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2倍,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今年以来相继实行的土地税费新政也传递出房地产调控进入税费政策调控新阶段这样一个信号。中国指数研究院土地研究中心资深分析师董焱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可加大对城市建设用地的调节和利用,如提高了土地的使用、转让成本,对土地空置现象也会有缓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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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土地税费新政已成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调控的重要工具。目前,各地已开始落实这方面的工作。据最新的消息,北京已对原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出了相应修改,而上海、广州等城市的细则尚未出台。
修改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正式对外公布。新办法规定,北京的城镇土地税由原来的每平方米0.5元-10元提高至每平方米1.5元—30元,提高了2倍;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京机构使用土地,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此前外企是免税的;办法还明确了7种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而上海市地税局表示正在抓紧草拟有关实施办法草案,并将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据悉,上海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于今年下半年征收,具体征收日期上海市地税局将会通过媒体告知。
广州市地税局也已表示,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缴工作要待具体办法出台后才能实施,而目前广州市地税局已根据广东省地税局的决定,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实上,根据年初国税总局与财政部针对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所发出的通知,中央是以“催促”的语气,要求地方税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并报批的。
国税总局与财政部还要求,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至于向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全新的工作,也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在不少业内人士眼里,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2倍,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今年以来相继实行的土地税费新政也传递出房地产调控进入税费政策调控新阶段这样一个信号。中国指数研究院土地研究中心资深分析师董焱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可加大对城市建设用地的调节和利用,如提高了土地的使用、转让成本,对土地空置现象也会有缓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