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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无产权证业主仍可合法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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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地下车位无产权证业主仍可合法拥有
镜湖新区1号
发表于
2007-08-01
进微信群讨论
开发商并无产权证,却将地下车位卖给了业主,且一卖就是70年,那么购买车位的业主拥有的是车位的产权还是使用权?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日前以判决的方式确认:即使地下车位没有产权证,小区业主买下后,仍合法拥有车位所有权。
开发商有权“转让”车位
2005年6月8日,陆女士向苏州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11月9日,她又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一个地下汽车车位的补充合同,双方约定,车位价格为7万元,且车位系使用权转让,使用年限为70年,该车位不予办理产权证。
事后,陆女士对车位没有产权证感到很担心,认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明为买卖合同,实则是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车位没有产权证,因而只是使用权转移,只能算作租赁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租赁最长年限为20年,超过期限无效。
随后,陆女士将开发商告到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要求撤消双方先前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该汽车车位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房产公司作为半地下停车库的权利人,享有对半地下停车库整体或划分出的停车位的处分权,处分的方式包括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出租、赠予等,但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原告陆女士是该小区业主,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半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的补充合同无违法之处,为有效合同。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业主“无证”车位也合法
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国地下车位的权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基于对已存地方性法规规定和实践做法的总结,以协调兼顾业主和开发商两者利益为出发点,《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它让许多正犹豫要不要买地下停车位的业主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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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权“转让”车位
2005年6月8日,陆女士向苏州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11月9日,她又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一个地下汽车车位的补充合同,双方约定,车位价格为7万元,且车位系使用权转让,使用年限为70年,该车位不予办理产权证。
事后,陆女士对车位没有产权证感到很担心,认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明为买卖合同,实则是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车位没有产权证,因而只是使用权转移,只能算作租赁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租赁最长年限为20年,超过期限无效。
随后,陆女士将开发商告到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要求撤消双方先前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该汽车车位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房产公司作为半地下停车库的权利人,享有对半地下停车库整体或划分出的停车位的处分权,处分的方式包括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出租、赠予等,但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原告陆女士是该小区业主,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半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的补充合同无违法之处,为有效合同。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业主“无证”车位也合法
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国地下车位的权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基于对已存地方性法规规定和实践做法的总结,以协调兼顾业主和开发商两者利益为出发点,《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它让许多正犹豫要不要买地下停车位的业主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