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制定捂盘罚一万的相关官员应被问责

发表于2009-11-12
日前,南京法制办就《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意见稿里明确了“预售管理”的内容,即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要明确商品房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时间等事项。明确要求,房地产商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按期开始销售商品房。
发表于2009-11-12

意见稿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期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在网上房地产系统和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现售商品房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未将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09-11-12

若这样的意见稿是政府相关部门审核过再向民众征集意见的,笔者建议将捂盘处罚标准大幅提高,以整个楼盘可销售部分面积为测算标准,将捂盘期间房价上涨部分全部作为非法所得没收,在按违法所得部分的5%—10%进行罚款。若意见稿是相关部门个人或团队行为,笔者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意见稿制定者的相关责任。

发表于2009-11-12

对于整治捂盘惜售,笔者建议如下: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