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买二手房,别被“过户”“撞了腰”
- 发表于2010-03-01
房子啊,房子啊何时才有我的份
- 发表于2010-04-30
都是房子是的祸
- 发表于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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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0-08-13
看着都头疼,,哎,房啊房
- 发表于2010-08-27
有点欺诈的嫌疑!!!要拿显微镜去看世界了!!!
- 发表于2010-08-28
- 发表于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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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买下安置房,过户成难题
2007年8月,孟先生经人介绍,从李某处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该房位于镜湖新区,不过这套房子尚未取得产权证,因此无法过户。购买前,孟先生曾犹豫过,但在介绍人和李某“配合过户”的承诺下,他最终还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去年8月份,当孟先生去找李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到处找不到李某这个人。“拿着买卖合同,却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我想把房子卖掉都不成。”孟先生无奈地说。
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吴兆伟律师说,孟先生和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李某在可以领取产权证时,有协助孟某过户的义务。在本案中,由于李某联系不上,孟先生只能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如果李某仍未到庭,可以依照判决书规定去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
B.买进抵债房,过户被扯皮
2006年3月,汪先生看中了一套建筑商从房产开发商那抵债来的房子。在购买前,开发商和建筑商承认这套房子还未办理产权证,但承诺办理时间不超过两年。由于价格便宜,汪先生便一次性支付了房款买下该房。两年之后,汪先生要求两单位提供房产证,但两单位说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还在诉讼阶段,一时无法办理。“当初图便宜买下房子,何时能拿到产权证还是个未知数?”汪先生懊恼不已。
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杨进昌律师说,开发商和建筑商同意将抵债房卖给汪先生,且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这一买卖合同有效,两单位应配合汪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不能以彼此间存在的纠纷而拖延。因此,汪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两单位赔偿延缓办理产权证所带来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