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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一年后得知买贵了 买家诉开发商要求退差价被驳回

发表于2012-09-25

罗先生于2010年12月以均价近每平方米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但事后他得知,其他业主购买的同一房源、相同房型的房屋却要便宜得多,网上的备案价格也只要13500元。认为自己“买贵了”的罗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还房屋差价11万8千元。近日,嘉定区法院依法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表于2012-09-25
购房一年后得知“买贵”要求退差价

2010年12月,有购房意向的罗先生来到嘉定新城(社区网论坛商铺)一楼盘看房。当时,售楼人员向罗先生介绍了303室的一套二室二厅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她介绍说,因地段较好,该批房源已经基本销售完毕,303房原来的买主因迟迟办不下贷款,才退了回来。罗先生本想再杀价,可对方坚称没有还价余地。罗先生便一咬牙,以每平方米14810元,总价133万余元买下了这套房。

发表于2012-09-25

开发商:售价符合市场规律和政策

法庭上,被告房地产公司认为,虽然该房屋的网上备案价确实是13500元,但当时的政策是允许上下浮动20%的,而当时已经公开销售的第二批房源的备案指导价已经上涨至15000元,所以以1481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是符合市场规律和政策规定的。买房是大宗消费,被告肯定也到其他楼盘了解过情况,买房是他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发表于2012-09-25

为更好查明案情,嘉定法院特向物价检验部门咨询相关情况。根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可以采用一房一价,或者基价及其增减幅度两种方式公开标示价格,实践中基本都采用后一种公示方式,后来出现“网上房地产”备案参考价后,就采用这种备案参考价及上下浮动20%幅度的公示方法。直至2011年5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才明确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采用“一房一价”并在售楼处张贴公示四张表格的公示方法,约同一时间,上海市出具相关规定,明确网上备案参考价只可下浮,不可上涨。由于原告罗先生买房的时间为2010年12月,依据上述规定,网上备案参考价是允许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的。

发表于2012-09-25

法院:依据不足被告不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对开发商制定的价格,购房者有接受或者不接受交易的自由。而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双方均应当遵照合同条款履行。该房屋是否曾经交易过以及当时的交易价格多少,并不是房屋价格的形成因素,被告没有必须告知原告的义务;网上备案指导价多少,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被告也没有重复告知的义务。

发表于2012-09-25
原告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但是被告不予同意,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只有在商品质量存在瑕疵,原告才有权要求被告减少价款。
发表于2012-09-25
发表于20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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