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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限制外资 板子因何打偏?

发表于2012-07-24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原本旨在防止外商投机中国的房地产。如果违反这个规定,怎么办呢?也是有“政策工具”的,比如承租外籍人士的房子,就办不出营业执照。可问题是承租人是受害方,违规出租房产的不是他。
发表于2012-07-24
据媒体报道,陈先生2008年时租赁了陈女士名下的商铺,装修好后准备开餐饮店。可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却被告知,房主陈女士是外籍人士,该商铺不能用于经营,无法办理执照。更糟糕的是,房主起诉陈先生索要租金。最终法院认定,当初的合同有效,陈先生需支付租金350余万元;房主一方则应赔偿房屋装修损失30万元。
发表于2012-07-24
这个案子的吊诡在于:工商部门认为违规、办不出来执照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却认定是有效合同,所以陈先生得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2-07-24
2006年住建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原本旨在防止外商投机中国的房地产。简单地说,境外个人购买境内自用房产,必须严格按自用、自住原则登记;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就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设立外商企业。所以,外籍人士的境内房产不能任意转租经营。
发表于2012-07-24
如果违反这个规定,怎么办呢?政府当然无权直接没收,但也是有“政策工具”的,比如承租外籍人士的房子,就办不出营业执照。
发表于2012-07-24
可问题是陈先生是受害方,违规出租房产的不是他。这里头不仅有政策风险,还有“事实风险”,因为租赁合同是2008年签的,而房产证在2009年2月才取得,签合同时根本不知道房主是外籍人士,而这种签合同形式又是最高法认可的。
发表于2012-07-24
这条司法解释原本体现了《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避免部门的管制对当事人的不正当干涉,所以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才无效。但这一规定在本案中变了味儿。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属于性的管理规定,并非法律或法规,双方的合同应属有效。
发表于2012-07-24
法院管不到工商不让陈先生登记的事,却认为当初的租赁合同哪怕已不能实现当初的“合同目的”,却依然是有效的。陈先生很不幸地掉进了、民事法律的缝隙中。
发表于2012-07-24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权利人要向大家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即物权必须具有“外在象征”,房子的权利有没有瑕疵(比如抵押)都要标注在房产证上,避免相对人的法律风险。
发表于2012-07-24
然而遗憾的是,国内房产制度上附着了太多的管制,既不明示于法律,又不记载于房产证上,签合同难免战战兢兢。更糟糕的是,管制与民事救济的脱节,明明违规了,但在民事上还是有效合同,还得执行,真是让当事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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